受理条件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即可申请办理。
法定依据
1、法律依据:设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甘肃省“证照分离”改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依据描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